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告状书(韦某某、梁某甲、王某甲、罗某某掩护、遮蔽不法所获罪和被告人韦某某,男,1996年**月**日出生于广西西林县,公民身份号码4523621996********,壮族,初中文化,无业,住广西西林县**镇**村**屯**号。因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于2021年11月6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经本院批准,于同年12月11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。 被告人梁某甲,曾用名梁某乙,男,1997年**月**日出生于广西西林县,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97********,壮族,高中文化,住广西西林县**镇**村**屯**号。因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于2021年11月6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经本院批准,于同年12月11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。 被告人王某甲,男,1981年**月**日出生于广西西林县,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81********,壮族,初中文化,务农,住广西西林县**镇**村**屯**号。因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于2021年11月5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经本院批准,于同年12月11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。 被告人罗某某,男,1991年**月**日出生于广西西林县,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91********,壮族,初中文化,司机,住广西西林县**镇**村**屯**号。因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于2021年10月6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经本院批准,于同年12月11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。 被告人王某乙,曾用名王某丙,男,1999年**月**日出生于广西西林县,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99********,壮族,初中文化,无业,住广西西林县**镇**村**屯**号。因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于2021年11月6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经本院批准,于同年12月11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。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韦某某、梁某甲、王某甲、罗某某、王某乙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永利皇宫463cc、值班律师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 2021年9月份,被告人韦某某与涉案人王某丁互加为QQ好友,10月初,王某丁发QQ信息给其说出租银行卡可以获得酬金,然后韦某某就把其和老婆王某戊的四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、手机卡、身份证复印件出租给王某丁作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使用,获利650元。同时韦某某介绍梁某甲、苏某某等人参与转账洗钱牟利,王某丁以每介绍一人另给予韦某某200元的好处费。过些天后,王某丁与其他同伙驾驶一辆奔驰轿车从贵州省兴义市来到西林县,让韦某某召集出租银行卡的人带名下的银行卡、手机来转账。韦某某就召集梁某甲、王某甲、罗某某、王某己永利皇宫463cc、王某庚、苏某某持各人的银行卡、微信、支付宝、手机等到现场协助王某丁等人转移犯罪所得。韦某某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累计10984元。 被告人梁某甲应韦某某召集,提供本人的招商银行卡、平安银行卡、交通银行卡、手机、微信及密码、支付宝及密码等给王某丁等人使用,获利2700元。苏某某应韦某某召集,提供本人的邮政银行卡、农业银行卡、手机银行密码、支付密码等给王某丁等人作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使用,获利500元。同时,梁某甲介绍王某甲参与转账洗钱牟利。梁某甲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累计8029元。 被告人王某甲应梁某甲召集,提供本人的邮政银行卡、农业银行卡、手机、微信及密码、支付宝及密码给王某丁等人作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使用,获利800元。同时,王某甲介绍王某己、罗某某参与转账洗钱牟利。王某甲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累计4097元。 被告人罗某某应王某甲召集,提供其名下的中国银行卡、农业银行卡、手机及解锁密码、微信及密码、支付宝及密码、身份证给王某丁等人作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使用,获利600元。罗某某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1299元。 被告人王某己应王某甲召集,提供其名下的邮政银行卡、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、身份证及手机给王某丁等人作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使用,获利300元。王某己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1056元。 1.2021年10月份,被害人黄某某在“小苹果”软件作刷单任务时被骗。其于2021年10月8日通过本人广东农商银行卡********转账300元到韦某某邮政银行卡账号********。 2.2021年10月份,被害人包某某在网上看到抖音特邀可以赚钱的消息,其就添加了对方微信并按照要求给抖音号点赞,但需先交钱,交的越多赚的越多而被骗。其于2021年10月8日通过本人农业银行卡********转账800元到梁某甲交通银行卡账号********。 3.2021年10月份,被害人郑某某在“小苹果”软件作刷单任务时被骗。其于2021年10月6日通过本人工商银行卡********转账100元到梁某甲账号********。当天通过本人工商银行卡********转账300元到王某庚账号6229081230********。 4.2021年10月份,被害人李某丙在“颜讯”软件作刷单任务时被骗。其于2021年10月13日通过本人邮政银行卡6221807110********转账2000元到梁某甲珠海华润银行账号********。 5.2021年10月份,被害人索某某在“颜讯”软件作刷单任务时被骗。其于2021年10月12日通过本人农村商业银行卡62152107********转账999元到梁某甲华润银行账号********。 6.2021年10月份,被害人徐某某在“樱花岛”软件作刷单任务时被骗。其于2021年10月13日通过本人中信银行卡621773051********转账588元到梁某甲华润银行账号********。 7.2021年10月份,被害人吴某某在“小米有品”软件作刷单任务时被骗。其于2021年10月13日通过本人工商银行卡********转账800元到梁某甲华润银行账号********。 8.2021年10月份,被害人周某某在“DOUCHAT”软件作刷单任务时被骗。其于2021年10月13日通过本人工商银行卡********转账1000元到梁某甲华润银行账号********。 9.2021年10月份,被害人肖某某在“小苹果”软件刷单任务时被骗。其于20211年10月13日通过本人建设银行卡********转账842元到王某甲邮政银行卡账号********。 10.2021年10月份,被害人陈某甲在“小米精选”软件刷单任务时被骗。其于2021年0月13日通过本人中国银行卡********转账100元到王某甲邮政银行卡账号********。 11.2021年10月份,被害人王某辛在“小米精选”软件刷单任务时被骗。其于2021年0月14日通过本人徽商银行卡********转账500元到王某甲农业银行卡账号********。同日通过本人徽商银行卡********转账800元到王某己邮政银行卡账号********。 12.2021年10月份,被害人陈某乙在“小苹果”软件刷单任务时被骗。其于2021年10月14日通过本人建设银行卡********转账300元到王某甲农业银行卡账号********。 13.2021年10月份,被害人王某壬在“云抖”软件作刷单任务时被骗。其于2021年10月14日通过本人工商银行卡********转账128元到王某己邮政银行卡账号********。当天又用本人工商银行卡********转账699元到罗某某农业银行卡账号********。 (一)2020年1月份,被告人梁某甲和涉案人吴某某将名下的相关银行卡配套U盾及密码、手机卡出租给黄某某作非法转账使用,获利1000元。梁某甲出租给黄某某的中国银行卡********自2020年4月25日至同年4月26日有非法转入累计1920399元。 (二)2021年8月份,被告人王某乙将名下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、工商银行卡、邮政银行卡及绑定的电话卡,微信账号交给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使用。其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自2021年8月20日至同年8月21日有非法资金转入共计61059.28元;中国工商银行卡********自2021年8月16日至同年8月21日有非法资金转入共计170957.7元;广西农村信用社********自2021年8月16日至同年8月21日有非法资金转入共计205724.1元。王某乙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作支付结算帮助累计数额437741.08元。 1.2021年8月份,被害人蒋某某在“新京东”平台作刷单任务时被骗。其在软件上充值刷单过程中,前期提现时能正常到账,随后继续充值刷单时无法提现。2021年8月21日提现3794元时,犯罪分子通过王某乙工商银行卡账号********转账到蒋某某建设银行账户********。 2.2021年8月份,被害人刘某某在“畅享聊”软件刷单任务时被骗。其在软件上充值刷单过程中,前期提现时能正常到账,随后继续充值刷单时无法提现。2021年8月17日提现4000元时,犯罪分子通过王某乙农村信用社账号********转账到刘某某民生银行账户62261903********。 (三)2021年7月份至10月份期间,被告人韦某某、梁某甲、王某甲、罗某某、王某己得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,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。具体数额如下: 2.被告人王某甲2021年10月13日中国邮政银行卡********有非法资金转入82256.02元;2021年10月14日中国农业银行卡********有非法资金转入96273.03元;2021年10月13日至同年10月14日广西农村信用社2088有非法资金转入142696.9元。王某甲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作支付结算帮助累计321225.95元。 1.2021年7月份,被害人樊某某在“永利皇宫”软件押大小投注时被骗。其第一次投注中奖后能正常提现到账,后面继续充值投注时不能提现。其第一次投注10000元后,押大小中获利10750元,提现时对方于2021年8月15日使用韦某某农业银行账号********转10750元到樊某某建设银行卡账号6228005110********。 2.2021年7月份,被害人张某甲在“宅多多”软件作刷单任务时被骗。其通过本人江苏银行卡6228760205********转账21600元到该软件进行充值刷单,刷单过程中其提现645元能正常到账,剩余款项无法提现。提现635元时,对方于2021年7月18日使用梁某甲广西农村信用社账号********转账到张某甲邮政银行账号********。 4.2021年7月份,被害人张某乙在“宅多多”软件作刷单任务时被骗。其在软件上充值刷单过程中,前期提现能正常到账,随后继续充值刷单时该软件最后无法打开。前期提现640元时,对方于2021年7月18日使用梁某甲广西农村信用社账号********转账到张某乙中国银行账号********。 4.2021年7月份,被害人杨某某在“secret”软件作刷单任务时被骗。其在软件上充值刷单过程中,前期提现时能正常到账,随后继续充值刷单时无法提现。前期提现时,对方于2021年7月19日使用梁某甲广西农村信用社账号********共转账1676元到杨某某工商银行账号********。 5.2021年8月份,被害人王某辛在“乐途”软件作刷单任务时被骗。其在软件上充值刷单过程中,前期提现时能正常到账,随后继续充值刷单时无法提现。提现时,对方于2021年9月2日使用韦某某广西农村信用社账号********转591.07元到王某丙四川省农信信用社账号********。于2021年9月3日使用梁某甲兴业银行账号6229083330********转账2135元到王某辛四川省农信信用社账号********。 6.2021年7月份,被害人欧某某在网上一个赌博网站投注时被骗。其前期投注中奖后能正常提现,后面继续投注时不能提现。第一次提现时,对方于2021年7月17日使用王某戊邮政银行账号********转1055元到欧某某邮政银行卡账号********。 7.2021年8月份,被害人李某乙在“溜达商城”软件刷单时被骗。其在软件上充值刷单过程中,前期提现时能正常到账,随后继续充值刷单时无法提现。第一次提现时,对方于2021年8月5日使用王某戊邮政银行账号********转800元到欧李某乙工商银行卡账号6212260402********。 1.涉案手机、银行卡等物证;2.受案登记表、立案决定书、银行卡流水账单、户籍证明等书证;3.相关被害人的陈述;4.被告人韦某某、梁某甲、王某甲、罗某某、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;5.指认照片。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韦某某、梁某甲、王某甲、罗某某、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 本院认为,被告人韦某某、梁某甲、王某甲、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,其行为均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韦某某、梁某甲、王某甲、罗某某、王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韦某某、梁某甲、王某甲、罗某某均参与转移犯罪所得的实施行为中,均起主要作用,都是主犯;其中韦某某召集梁某甲、苏某某参与作案,梁某甲召集王某甲、王某某参与作案,王某甲召集罗某某、王某己参与作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,韦某某、梁某甲、王某甲应当按照其组织、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,罗某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。被告人韦某某、梁某甲、王某甲、罗某某涉嫌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,应数罪并罚。被告人韦某某、梁某甲、王某甲、罗某某、王某乙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 最高人民检察院 (100726)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(查号台) 010-12309(检察服务热线) |